上交所公告,经查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2年8月31日前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且公司在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亦曾发生同类违规行为。其中,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案,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中期报告规定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义务应由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承担。综上,公司及管理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上交所债券业务部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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